動物警察–為何彼得辛格此路不通

文/陳可樂

近日的虐貓事件,引發民間聲音要求成立動物警察。即在現有警隊編制中,組織一隊動物警察,專門跟進與虐待動物有關的案件。

其中一位倡議者謝曉陽在陽光時務刊登了<歧視與冷血動物殺手>一文,文中把禁止食貓狗、動物警察視為「文明」的表現。將動物平權與女性平權、種族平權等等運動看齊。文末點出其理論來源於道德哲學家彼得辛格。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致力於減低人類殘忍對待動物而帶來的痛苦,以求達到最大效益(Utility),理論對當今動物權益運動有莫大影響。但筆者認為,辛格理論與眼下的動物保護運動並不相符,使用起來也不恰當。對人與動物的關係有更好的理論工具。

反對物種歧視與物種層級

在彼得辛格著作《擴大的圈子︰倫理與社會生物學》(The Expanding Circle:Ethics and Sociobiology) 中嘗試把動物納入人類的道德圈,或把人的道德圈擴大至動物。 總括而然是從功利主義或效益主義的角度,反對物種歧視,盡量減低痛苦(理解為痛楚)。例如反對打擸、商業屠宰及殘酷對待動物,因為這俱會減低整個社會的效益。
雖然彼得辛格很希望能開啟一種沒有物種歧視的道德觀,但他也認識到在理論上的困難。例如,到底是白灼蝦比較殘忍,還是殺豬比較殘忍?為解決這個困難,辛格按動物的智力去分類,愈高智商則獲道德上的優先考慮。其次就是有沒有痛感(以有沒有脊椎來決定)。吃蝦理應比吃雞更可接受。故此,彼得辛格並非完全的物種平等主義者。
以我的觀察,爭取動物警察的人比較關心的是貓狗,對於爬蟲學會的訴求,則比較冷漠。如果按彼得辛格為動物做的分級,則應先處理的,是豬及海豚。五豐行及海洋公園應被控謀殺及非法禁錮。如果爭取動物警察運動的倫理基礎當真是彼得辛格,相信抗議針對的對象將大為不同。

動物權利vs動物解放

在辛格的另一本著作《動物解放》中,他談到︰「如果在特定環境下,動物的種群確實增長到足以破壞牠們自己的環境,影響到自身的生存發展,或者破壞其他共生的動物環境,這時人類採取某些管理措拖或許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我們考慮動物的利益,顯然這種行動就不會允許擸人去屠殺某些動物,因為在捕擸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傷及無辜,而是應該採取絕育的方法,減少動物繁殖。」(引自《西方動物解放論與中國佛教護生觀比較研究》,曹文斌著)

如果以上的言論套用在人的身上,恐怕是不能接受。為甚麼?因為人有權利的觀念,這涉及道德自覺與反身思考的能力。之所以女性平權、種族平權與動物「平權」中間不可比較的地方,就是動物並沒有道德的自覺,如果有,牠們大概會群起反抗絕育。
彼得辛格始終不能把動物提升為道德主體的地位,因而難以講及「權利」而只能人道地「被解放」。因此,彼得辛格不講「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而改稱「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這終究是一個人類的倫理問題。所以辛格也不會把動物解放與女性平權混為一談。

動物解放的方法,是透過食素去使結構性屠殺動物消失、如要宰殺動物盡量用人道(無痛)的方法等。雖然大規模的屠殺一般較能做到無痛的效果,也是一實際操作矛盾,不過按辛格的願景,只要全民食素,也就沒有分別了。
即便是如此,彼得辛格似乎沒有提及要透過成立動物警察去達到解放動物。而從觀察所得,要求成立動物警察的人,也沒有去到要解放動物的地步。他們比較關心的,是有貓、狗等寵物被虐待的案件,眼下急需一些對策。那,到底是人太偏心,還是辛格的理論出錯?

動物保護者須另尋倫理基礎

其實,要論證善待寵物的倫理基礎,不一定要用動物解放理論。在謝曉陽文中提及在中大舉行的<錢永祥X梁文道:動物倫理與道德進步>論壇上,梁文道就提出了法國現象學家列維納斯(Levinas)的「他者」概念。
當我們面對動物時,我們遇見了動物的臉。而產生了一種具體處境關係。這種遇見,是一切倫理的基礎。這既解釋了動物保護論者對寵物的偏愛—貓狗是少數會主動搜尋、鎖定人類目光的生物。也解釋了我們對結構性的屠殺的冷漠—因為我們沒有與之產生關係。這也許說明了為何動物保護論者熱衷於把被殘害的動物照片到處張貼。一張照片,準確地說一張可被傷害的臉,勝過千言萬語,立時就把道德責任交到看倌身上。
梁文道在發言的末段,也寄語在場聽眾,一旦用(如彼得辛格的)痛不痛、會不會叫、理性能力、道德資格等考量,就已陷入種類思考。
或如人類動物互動學者(anthrozoologist)哈爾賀札格(Hal Herzog)的著作《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指出,道德的基礎是情感而非普遍的理性。人類對待動物的道德基礎不一致而且極受文化影響,因此未必能訂立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法令。這也可成為參考的理論,但要小心墮入文化相對主義。

當然以上提及的哈爾賀札格、列維納斯、梁文道、錢永祥、彼得辛格也沒有提出要成立動物警察。善待動物(善待他者),是一個人類的倫理問題,與「要求成立動物警察」是兩回事,不能簡單用道德進步論去支持。本文行文較急,但見柳俊江撰文回應動物警察倡議團體,為免討論淪為不同團體間的互相攻擊,故匆匆投稿。希望本文能拋磚引玉,讓社會重塑討論基礎。 論證粗疏之處,請見諒。

參考資料︰

謝曉陽, <歧視與冷血動物殺手> 刊於陽光時務第39期 2013年1月17日

錢永祥X梁文道:動物倫理與道德進步(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UetNmKwnsk

當人與動物相處時-《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
https://blogqua.wordpress.com/2012/12/19/animal/

當人與動物相處時

[按︰本文獲授權轉載,原刊於南方都市報﹕2012年10月21日。文中介紹書本為︰哈爾‧賀札格(彭紹怡 譯)﹕《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遠足文化﹕2012年7月,港幣120圓)希望為當下的動物保護運動提供新的思考角度。)

當人與動物相處時

文/ 彭礪青

常言道﹕「眾生平等。」這應是佛家之言,可佛家也無法將「畜牲」與「人類」視作同一層次,「平等」只是在輪迴之中殊途同歸而已。筆者在若干月前在校園旁聽梁文道與錢永祥關於「動物倫理」的討論會,感受至深。然而憐憫還憐憫,要實現「動物倫理」甚至哲學家辛格(Peter Singer)提倡的「動物權利」,也是路何其漫漫兮。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權利」有其對自身權益有所意識的前提,只是動物永遠無法證明自己有「生存權利」,動物倫理也只能實現在人與動物互動時對動物的意識上,我們無法為牠們「充權」。

如此,探討人與動物的關係成為「動物倫理」的開端。雖然對於這種關係的研究仍處於摸索階段,而且充滿局限,傳統而言,我們只能透過自身意識和認知能力去猜測動物反應中有關的訊息,一如梁文道指出哲學家列維納斯的術語「他者之臉」(face of the other)也只能屬於我們的他者意識領域。即使如此,有些科學家試圖為這些問題提供答案,憑藉他們對動物行為的深厚認識,他們嘗試討論人與動物互動時的倫理問題,他們都是「人類動物互動學家」(anthrozoologist),而本書作者正是其中佼佼者。

本書原文題為「有些動物我們喜愛,有些我們厭惡,有些我們吃」(Some we love, some we hate, some we eat),或許可以概括到人類對動物的三重態度,即寵物、野生動物和食用禽畜,這反映人類與動物的關係,總是以動物在人類心目中的功能或角色有關,正因為三者互相矛盾,所以人們講動物倫理時往往陷入道德困局之中。作者說,在堅持動物權利的美國人中,往往也有很多堅決主張吃動物權利的人,當然,這不獨是美國人,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情況。論者們也關注所謂對動物或寵物的摯愛和照顧,會否涉及人與動物關係的不平等或陰暗面,例如大部份養貓的人不會因為貓兒弄死雀鳥而感到難堪,對雀鳥毫無道德負疚感,有些人甚至主動捕捉雀鳥給貓兒玩弄。更抽象的問題還包括,與海豚相處的療法會否剝削海豚呢﹖另外,除了實驗白老鼠或黑猩猩外,以貓屍餵飼實驗室的幼蛇也會帶來同樣的困惑。

另外,對於動物的道德困惑會否屬於情感範疇﹖作者認為人對動物的看法,基本上可以「愛和情感/厭惡和恐懼」和「無用的或有害的/有用的」作為坐標軸線分成四個象限。作者認為這些維度概括了人類對動物的感知及其道德情感,也產生了寵物、有害(野生)動物和食物這些分類。沒錯,在人類與動物的互動關係上,作者比較傾於休謨而不是康德的倫理觀點,即我們的道德源於情感,而非理性。正好因為情感,所以我們永遠無法在寵愛、殺害和宰食動物之間劃出明顯的分界線。而且我們對動物的寵愛和對敵對者的厭惡,甚至使動物的階序比某些人類更高,納粹德國將某種人(猶太人)視作比動物(如貓、狗等)還要卑賤的物種,甚至僅對猶太人的動物實施安樂死,而不是對猶太人的殺戮,另一方面卻鼓吹運用最人道方法宰殺魚類及剪掉狗的耳朵和尾巴。

作者認為人類對動物的道德是情感,而且並不固定,這恰好並著名辛格等認為人類可透過對動物痛苦的認識建立動物倫理,而且人類社會將進步至實現動物解放的主張,大異其趣。本書之可讀性在於作者對各種持動物權益、動物福利及動物寵愛的人士提出了質疑,而這些道德情感中,尤以對寵物的態度最為曖昧。

有研究指出,在五萬年前,人類創作工具和藝術品能力突飛猛進,而這現象又與人類具備揣摩他人心理的能力有關,研究接著指出馴養動物與此趨勢有關。作者繼而反對適應論的演化論闡釋告訴我們,正因人體某些特質純然是毫無作用的,這種對動物的寵愛很可能是世代基因遺傳下來的演化天性,反過來說,他質疑按照適應論衍生的理論結果﹕即懂得愛動物的人具有繁殖的優勢。原始人類不可能認為女士們喜愛蹓狗的男士,在他們的世界裡,養寵物反而是一個負擔。作者也閱讀關於性別與愛寵物關係的百多份研究,發現一個事實﹕儘管女性較懂得溫柔地照顧寵物,對待動物的態度卻與性別無關,固然大部份愛護動物義工都是女性,卻也有許多女性虐待或殘殺寵物的例子,性別與愛護寵物無關。

我們還可以找到多少馴養動物的例子來爭辯到底人類對動物所施加的是關愛還是剝削﹖作者就以其長期研究的鬥雞(研究對象為阿帕拉契亞山區的鬥雞者)作為例子,說明鬥雞並非如保護動物人士所想像的那麼卑鄙、殘忍,鬥雞人也不是娼盜之流,而是有家室和正人君子。他們繼而辯稱,與狩獵和釣魚相比,鬥雞並非在動物不自願的情形下進行,鬥雞人對鬥雞付出的悉心照顧,鬥雞天生的勇氣,都是這種活動的崇高一面。

然而接下來,當作者討論美國屠宰雞隻生產線的流程時,讀者就會知道作者以雞作為介乎寵物和肉食之間的最佳例子,屠宰過程涉及將機械或人手的抓雞、將雞隻頭部浸入電流水槽、割斷頸動脈、浸入沸水池進行脫毛等,但有好些雞隻在被電擊後仍然有知覺,或在浸入沸水池時依然清醒。即使鬥雞人對鬥雞的悉心呵護,也僅限於頭八個月的溫室生活,往後的日子鬥雞會在殘酷的鬥爭中成長為你死我活的格鬥者。

從立法的角度看,鬥雞與肉雞的殊異命運,不單諷刺,而且還令人思考法律背後的道德矛盾。鬥雞活動故然殘忍,但每當有一隻鬥雞死亡,就有上萬隻肉雞被宰,可是人類社會從沒把雞隻屠宰視為非法,卻把合乎動物意願亦非人類濫殺的鬥雞業視為非法。如果從愛護動物的立法出發,我們既不容許鬥雞,為何卻能容許屠宰業的存在﹖作者以賽馬與鬥雞作比較,指出立法者對於同樣引起動物骨折和傷殘的賽馬和鬥雞作出差別處理的原因﹕賽馬是有錢人的娛樂。

說回頭來,屠宰業向我們揭示了人類飲食文化的本質問題,傑瑞戴蒙的《槍枝、細菌及鋼鐵》指出,儘管多數動物皆可食用,只有少數可供大規模農業養殖,如牛、羊、雞和豬。我們既確定只有少數動物被屠宰,在亞洲卻有很多人吃狗肉,卻拒絕吃人狗可吃的狗餅。另外,有功能主義者解釋印度人因為牛耕種、產乳的用處比肉食大,所以印度人不吃牛,可是鄰近的巴基斯坦人卻吃肉,這證明了人類在宰殺食用動物的準則上,深受文化承傳和互相抄襲(當然也包括宗教傳播)的影響。

人類的道德有一致性嗎﹖這是作者在最後篇章的問題,作者的答案是否定,這相當於重新評估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原則。於是讀者就會再問﹕根據人類的道德標準,我們能否訂立放諸四海皆準的法律原則,尤其是當保護動物原則與醫療原則等發生衝突時,許多動物權利份子就會打消原來的道德底線。因此人類動物互動學研究就有需要存在,因為只有透過雙方互動的經驗,促使人們不斷調節、反複驗證自己的道德標準,才可能得出較客觀的保護動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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